原標題:村委會前主任持槍闖村民家威脅
競選村主任沒有得到村民支持,村委會前主任竟帶三把槍闖入村民家威脅,還多次持兇器隨意毆打或者辱罵、恐嚇他人。
5月24日,未央區法院對西安市未央區某村村委會前主任饒某尋釁滋事、非法持有槍支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這名前村主任獲刑6年。
未央區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饒某曾因競選某村委會主任與同村村民饒某甲發生矛盾。2017年4月17日,饒某來到饒某甲家經營的福利彩票站內,故意找茬,繼而毆打饒某甲,致其受傷。同年4月28日、5月20日,饒某又先后兩次在該福利彩票站,無故對饒某甲之妻唐某進行辱罵、威脅。同年5月24日,饒某再次來到該福利彩票站內,無故驅趕顧客,并手持水果刀對唐某進行辱罵、恐嚇、毆打,致唐某面部軟組織挫傷。2018年3月26日,饒某因同村村民饒某乙不支持其競選村委會主任,遂攜帶獵槍一把和手槍兩把進入饒某乙家中,對饒某乙及其妻進行言語威脅,并使用手槍拍打在場的村民劉某頭部。
2018年5月31日,公安機關根據舉報,在饒某住所將其抓獲,從其臥室內查獲獵槍一把、手槍兩把和獵槍彈8發。經調查,獵槍系饒某2012年前后從他人處取得,一把手槍系饒某2013年前后以2000元購得,另一把來源不明。
另查明,被告人饒某曾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09年9月被未央區法院判處1年6個月。未央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饒某多次持兇器隨意毆打或者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長期非法持有槍支,已分別構成尋釁滋事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告人饒某曾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非法持有槍支罪,系累犯,應依法對非法持有槍支罪從重處罰;刑罰執行完畢5年以后再犯尋釁滋事罪,系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對尋釁滋事罪從重處罰。被告人饒某能如實供述其非法持有槍支的犯罪事實,可依法從輕處罰。24日一審公開宣判:饒某數罪并罰,合并執行有期徒刑6年。(記者劉曉云 實習生張詩弘)
編輯: 陳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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