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西林 胡秀潔
協商民主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踐全過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形式。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全面發展協商民主,要堅持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健全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的落實機制能夠廣泛收集信息、保障公民參與、促進社會公平、達成各方共識,有利于提高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普惠性、實效性,確保黨政決策和工作推進更好順乎民意、合乎實際。
從地方各級政協履職實踐來看,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落實機制仍存在協商主體參與不足、協商程序尚需規范、協商能力有待提升、協商成果轉化受限等問題,這些直接影響協商民主優勢的充分發揮,需要多方面協同發力,構建科學完備、運行高效的工作體系,才能把協商民主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一、健全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的落實機制,必須把堅持黨的領導貫穿始終。一是增強協商意識。堅持把黨的領導貫穿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的各環節各方面,明確黨委常委會、政府常務會研究重大決策前的協商要求,堅決做到“先協商后決策、不協商不決策”,形成“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要商量”的工作習慣。二是強化思想引領。以豐富多樣的形式加強對中國共產黨創新理論的宣傳解釋,引導基層群眾增強民主協商意識、提高民主協商能力、積極參與民主協商實踐,確保協商始終在黨的領導下有計劃、有步驟推進。三是營造良好氛圍。各級黨委要支持各類主體依法依規開展協商活動,加強對協商民主的宣傳引導,提高全社會對協商民主的認識與理解,大力培育協商民主文化,促進不同思想觀點的充分表達和深入交流,營造既暢所欲言、各抒己見,又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協商氛圍。
二、健全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的落實機制,必須加強各種協商間協同配合。一是統籌推進各類協商。建立健全黨對統一戰線和協商民主的領導體制,明確黨委、人大、政府、政協、人民團體、基層及社會組織協商等多元主體在協商中的職責分工,根據議題性質和涉及范圍選擇合適的協商渠道組合,將分散于各個層級的協商以體系化方式貫穿起來。二是創新搭建協商載體。持續創新優化專題協商、對口協商、提案辦理協商等傳統協商形式,靈活運用提案、會議、座談、討論、聽證、公示、評估、咨詢、網絡、民意調查等協商方式,廣泛開展網絡議政、遠程協商,發展“指尖上的協商民主”,提高協商效率和覆蓋面。三是全面提升協商能力。建立健全協商通報機制,及時向協商主體通報經濟社會發展、重大決策部署和重要工作進展情況,為協商主體知情明政創造條件。針對不同協商主體,通過專題講座、案例分析、模擬協商等形式,開展協商技巧和專業知識培訓,幫助提升精準表達觀點、傾聽意見、理性辯論的能力。
三、健全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的落實機制,必須將“三化”理念落實到全過程。一是推動協商形式完備化。建立協商形式與協商需求精準匹配的協商體系,提高協商整體效能。如,對重大戰略部署和綜合性議題,可采用專題議政性常委會會議、專題協商會等形式;對專業性較強的議題,可運用專家協商會、界別協商會等形式;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具體問題,可通過基層協商、現場協商等形式。二是推動協商程序制度化。協商準備階段,應明確參加范圍、討論原則、基本程序、材料送達等事項,保障協商參與方的知情權;協商實施階段,應完善發言規則,確保各方平等、充分、高效表達意見;協商成果整理階段,應突出做好建議采納落實反饋工作,避免協商流于形式。三是推動協商過程完整化。協商前,廣泛征求利益相關方意見建議,了解需求和期望;協商中,促進各方互動交流,達成協商共識;協商后,根據協商共識制定解決方案,跟蹤推動問題有效解決。
四、健全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的落實機制,必須重視協商成果的轉化應用。一是完善協商成果采納說明機制。明確協商成果采納標準,對相關建議進行分解交辦,對采納的協商成果要作出說明,對未采納的協商成果要說明理由,年終在一定范圍、采取適當方式通報,自覺接受協商主體的監督。二是完善協商成果監督反饋機制。探索將重點協商活動實施情況列入黨委、政府督查事項和考核體系,對協商成果轉化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問效,并及時向協商主體進行反饋,促進協商成果的采納、落實。三是完善協商成果總結評估機制。構建科學合理的協商民主評估體系,通過對協商的效果、效能及價值進行檢測、評價和判斷,如參與度、公正性、科學性、決策執行力、意見采納率、群眾滿意度等,不斷增強協商成果與人民利益訴求的契合性和關聯性,提升協商成果的可行性與針對性。
(作者劉西林系銅川市政協黨組書記、主席,胡秀潔系中共銅川市委黨校副教授、統戰教研室主任;本文系陜西省人民政協理論與實踐年度重點課題項目“健全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的落實機制研究”成果)
編輯: 意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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