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5日電題:企業氣候信息披露迎來“標尺”——解讀《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第1號——氣候(試行)》
新華社記者申鋮
記者12月25日從財政部了解到,《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第1號——氣候(試行)》當日對外發布,旨在規范企業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穩步推進我國可持續披露準則體系建設,推動經濟、社會和環境可持續發展。
這一氣候準則由財政部、生態環境部等9部門制定印發。
在業內人士看來,氣候準則的制定,將為企業提供一套清晰“標尺”,標志著我國在規范企業環境信息、引導市場預期、服務國家“雙碳”戰略方面邁出關鍵一步。
企業氣候相關信息披露的目標,是向投資者、債權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其他利益相關方提供重要的氣候相關信息,以便其作出經濟決策、資源配置或者其他決策。
據介紹,在披露框架設計上,此次發布的氣候準則采用了“治理、戰略、風險和機遇管理、指標和目標”這四大核心支柱,同時特別融入了對氣候相關影響信息的披露要求,構建了“四支柱+影響”的中國特色披露框架。
另一方面,氣候準則與國際規則深度對接。“氣候準則既積極吸收國際成熟經驗,在結構上與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趨同,保障了國際可比性,推動國內外披露語言相通,降低企業跨境經營與融資成本;又立足我國發展階段與現實條件,結合中國實際設置披露框架、明確溫室氣體核算方法等要求,確保準則切實可行,維護國家發展利益。”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說。
此外,氣候準則還引入相稱性原則,允許企業根據自身資源適配披露方法,既降低了中小微企業合規成本,又通過定量與定性結合的要求,促進重點行業加速轉型。
“氣候議題是可持續信息披露體系中基礎性最強、緊迫性最高的核心領域。”這位負責人表示,此次發布的氣候準則建立了透明、可比、可靠的氣候信息披露制度,強化了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的標準供給,有助于引導市場預期、規范企業行為、科學評估轉型進展,為“雙碳”目標從國家宏觀戰略向企業微觀行動轉化提供了關鍵的政策工具與制度基礎設施。
在具體實施方面,綜合考慮我國企業的發展階段和披露能力,此次發布的氣候準則在現階段定位為試行文件,在實施范圍和實施要求作出規定之前,由企業自愿實施。
“后續將采取區分重點、試點先行、循序漸進、分步推進的策略,從上市公司向非上市公司擴展,從大型企業向中小企業擴展,從定性要求向定量要求擴展,從自愿披露向強制披露擴展。”這位負責人說。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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